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水利厅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党委印、院印(包括学院铜质印、纸质印模)、自治区水利厅干部训练班印、院长个人印章、学院办公室印及学院党委办公室印及各部门公章等。第三条 下列情况使用学院党委印1、学院党委发文,包括:(1)院党委书记签发的院党委发文;(2)院党委书记授权院党委副书记签发的院党委发文。2、其他需用院党委印的,包括:(1)例行用印可以直接用印:经院党委书记签字批准的办理出国政审的有关手续;院党委发文已批准的有关证书、奖状等;经党院办主任批准的符合有关规定开具的介绍信、证明等日常事务。(2)经院党委书记批准的其他党务、纪检等事务。第四条 下列情况使用院印、自治区水利厅干部训练班印1、院党委书记、院长签发的院发文;2、院党委书记、院长委托副院长签发的学院发文;3、院党委书记、院长签发的学院与同级或其他不相隶属机关和部门等联合发文;4、所有对上、对外需使用院印的公文、公函必须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签批;5、其他需用院印、自治区水利厅干部训练班印的,包括:(1)经党院办主任批准,例行用印可以直接用印;办理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经院领导批准的上报报表、合同、协议等日常事务;学院颁发的各种院级证书、奖励等;符合有关规定开具的介绍信、证明等日常事务。(2)经院领导或党院办主任批准的院内用印事务。第五条 下列情况使用学院党委办公室印符合规定开具的各种证明材料等日常事务;经院党委书记或党院办主任批准的其他事务。第六条 下列情况使用学院办公室印经院领导或党院办主任批准召开或举办的各种会议、培训班等;符合规定开具的各种证明材料等日常事务;经院领导或党院办主任批准的其他事务。第七条 下列情况使用院长个人印章1、例行用印可直接用印(1)计财处财务报表用印;(2)有关证件年审用印;(3)学生毕业证用印。2、其他院领导批准事项的用印。第八条 下列情况使用各部门公章1、部门的发文;2、部门向学院递交的请示、报告、计划、总结等;3、以部门名义所签的协议、合同;4、部门所发的聘书、证书、奖状等;5、以部门名义对外往来的信函;6、部门开具的证明等日常事务;7、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符合规定的其他事务。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批准”,指以文字签批为依据。如批准人因不在院内不能按时签批而以口头形式同意的急事,应及时通告党院办主任,党院办主任签署意见(要注明批准人口授日期、时间及内容)后印监管理人员方可用印。批准人事后须及时补签。没有院领导签字的公文,不得用印。第十条 举办各类培训班颁发的证书和表彰先进的各种荣誉证书,须视发文规格及院领导签批意见用印。第十一条 院印由学院党院办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用印应逐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用印规定后,才能用印。第十二条 文字批准手续应妥善保存备查。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件上使用印章。第十四条 严格按文件签批使用院印模;联合发文需外借印模时,由党院办指派专人监印。第十五条 保管人员对印章要经常检查,细心保管。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党院办主任和上级报告并协助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强化印章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坚持谁批准谁负责,谁用印谁负责制度,严禁无原则擅自用印现象发生。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党院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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