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国际化,规范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广西高等学校外国来桂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院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二级院系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院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校注册的国际学生是学院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部门都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外交流中心是学院国际学生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及国际学生的招收、居留许可办理工作,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总体协调。
第六条 各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院系是学院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各二级院系应确定一名系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并设立专兼职国际学生管理岗位,安排好本二级院系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第七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主要管理国际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审核招收国际学生所在二级院系的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安排教学场所;根据教育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发放国际学生的相关毕业、结业、进修证书等。
第八条 国际学生所在二级院系负责具体实施国际学生教学管理,主要是制定国际学生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学习培训,指派专人管理国际学生的日常学习;组织实施国际学生学习和课外实践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国际学生开展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安排国际学生的住宿;维护室内生活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完好和安全;负责国际学生的伙食供应。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国际学生住所的巡逻和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国际学生与校内外人员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国际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缴,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对国际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章 国际学生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3.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4.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履行所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5.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2.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3.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4.申请面向国际学生的奖学金;
5.在道德水平、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证书;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新生入学管理
第十四条 报到管理
1.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报到时间按时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提前向对外交流中心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事假最长不超过15天,病假最长不超过30天。逾期不报到或假期期满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录取通知书作无效处理。提前报到的,须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预注册手续。
2.新生报到入学时,应提交《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习签证及入境材料和其他所需材料,由学院校验。校验通过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入学材料造假的,最高学历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入学资格将被取消。学生应持学习类签证报到,签证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在自入境30天内予以变更。拒不变更或无法变更的,入学资格将被取消。
3.新生应当签字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拒不签字承诺的,入学资格将被取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凡是有违法记录的,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从事与签证类型不相符活动的,或者有其他不适合办理入学手续情形的,入学资格将被取消。
5.根据规定,所有新生到校后均需要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的,予以注册。没有获得近六个月内的健康合格证明的,不予注册。
6.新生入学,应当具有学院认可的保险。不具有的,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宿安排
1.学生可申请入住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入住学生公寓的,须签署《入住公寓承诺书》并严格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学生也可以申请到校外居住。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得到批准后,自行到校外居住。校外居住的,应于入住24小时内到所在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停留/居留许可手续
1.学生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2.学生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3.新生已经持有居留证件的,应当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延长,变更或者换发等手续。
4.对外交流中心对国际学生的居留期限进行初审并开具公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公函和学生申请材料后决定签发证件的种类和期限。
5.公安机关拒绝签发签证/居留许可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应在指定期限内离境。
第十七条 入学教育
所有新生均须接受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了解校内学习生活指南,熟悉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十八条 注册手续
1.新生应按时缴纳足额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方可注册。
2.办理注册,学生应报备其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邮箱、详细住址、紧急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注册完成后,学生取得学习资格,方可办理学生证和校园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习安排
报到完毕后,学历生须持对外交流中心开具的《国际学生学习通知书》到相应二级院系注册,由二级院系统一安排其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录取信息调整
1.新生报到入学,应认真审核个人的录取信息和注册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当在注册期间申请修改。没有提出修改的,按照录取的信息予以注册登记。
2.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需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报所在二级院系和对外交流中心审批,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审批通过后,按照新的专业予以注册。
第五章 费用缴纳和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期注册(开学报到)期间内,所有学生必须按期缴纳足额相关费用,方可完成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足额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学历生以学年为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均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注册日期自行申请办理注册。
学习尚未完全结束但已经离校的学生.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加补修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注册时,应认真核实个人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出生日期等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在规定注册结束日期前向对外交流中心申请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注册时,应如实报告个人有效的电话、邮箱、详细住址、紧急情况联系人等信息。该类信息视为学生接收学院联络的有效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变更,7日内必须向对外交流中心报备。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延长注册时间。申请延长注册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暂缓注册申请通过的,应当在延长期限内完成注册。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通过的国际学生应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院系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国际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每年9月份注册时不提交近六个月的合格体检证明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 学习时间超过学籍制度规定最长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一条 超过学院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章 医疗保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所有学生在购买了学院认可的保险后方可注册学习。逾期不投保的,学院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院学习的,给予退学或不予注册处理。保险制度旨在为学生因病或意外事故就诊或住院提供基本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保险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使用保险,应符合保险公司的保险政策,须遵循严格的就医程序和保险报销要求,不符合保险政策的,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保险政策和保险待遇,由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第七章 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关于外国人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持学习类签证或学习类停留/居留证件,获得外国人合法居留身份后方可在校学习。
持有签证/停留证件的,按照签证/停留证明注明的入境次数出入境;有居留证件的,可在证件有效期内,自由出入境。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补发、换发的,应当立即报告对外交流中心并接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学习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或按规定办理居留期限的延长。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或者证件有效期延长。
1.接期足额缴纳完学费且注册状态正常;
2.无违反校规校纪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
3.住宿地址在南宁市,且已经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了住宿登记;
4.护照有效期不少于180天。
第四十一条 申请办理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或者证件有效期延长,应当于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对外交流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证件过期后超期居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学院也将予以违纪处分,并记录在案。
记录在案的学生,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决定缩短其下一次居留期限或者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办理了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后,应于30日内向对外交流中心报备其证件复印件一份。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备的,一经发现将被记录在案,学院将缩短其下一次居留期限。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护照信息、住宿地址、学习单位或在华停留/居留事由发生变更的,必须于信息变更后7日内向对外交流中心报备,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变更其停留/居留证件。
未履行报备或报告义务的,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学院将予以违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休学或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习的,应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变更其停留/居留证件类型。不按要求办理的,学院将通报公安机关注销其原有的居留证件。学生再次出境入境将受到相应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家属来华探亲的,应当自其家属抵达南宁后24小时内向对外交流中心报备相关信息(含亲属关系证明、家属护照和家属入境日期和口岸等信息)。未及时报备的,学院将不为其家属办理签证/证件以及出具任何函件。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家属需要在华办理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或者证件有效期延长手续的,应由在校生本人携带其家属到对外交流中心办理。
家属办理了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后,学生本人应于证件领取后3日内向对外交流中心报备复印件一份。不按要求及时报备的,学院将不再为其办理停留/居留证件并出具任何函件。
第四十九条 在校生应严格管理其家属在华的停留/居留行为,教育其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院将不再为其停留/居留提供任何函件。
第八章 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国际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五十一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国际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五十二条 汉语为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进行必要的汉语补习。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院对国际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为激励国际学生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学院设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予以奖励,以吸引更多的国际学生来我院学习。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学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授课的校内教师教学课酬标准为:300元/课时。课酬按实际课时数计算发放。
第五十八条 校内教师课酬由相关二级院系在每学期结束时,核算各课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课酬,经对外交流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字,报财务处发放给教师本人。
第九章 课堂考勤
第五十九条 国际学生按照学院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我国节假日及学院的寒、暑假。国际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学院不放假。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上课时间上课,由任课老师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老师请假。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衣着整齐,不穿拖鞋,不迟到,不早退,不吸烟,不吃食物,不玩手机。
第六十一条 国际学生缺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1.入学教育、纪律教育(班会)和课堂教学旷课者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
2.每节课上课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3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3.每节课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一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4.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六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10课时者,将给予口头警告。如仍不改正,给予书面警告。
第六十三条 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达50课时者,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六十四条 一学期旷课达某课程总课时的1/3者(含),将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
第十章 请假制度
第六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集中精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课。
第六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十七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国际学生请假分公假、病假、事假等三种。
公假即因外出参加学院组织会议与相关活动,无法在校学习而提出的请假;
病假即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院课程教育教学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即因个人或家庭亲属重大事件无法参加学院课程教育教学而提出的请假。
第六十九条 严格遵循报批原则,批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
1.请假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并报
审批人审签。
2.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二级院系辅导员审批。
3.请假时间在2-7天以内的,由所在二级院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二级院系主管领导审批。
4.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的,由所在二级院系主管领导和对外交流中心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
第七十条 请假必须经过同意后才生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上课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直接向当堂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事后,请假人应当及时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十二条 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院集体活动期间,应遵守实习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实习单位或带队教师批准。
第七十三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持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同意,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后履行请假手续,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缓考条件分为校内考试冲突、生病、心理疾病、参加大型比赛和参加校外重大考试等五种。
第七十四条 请病假需有学院卫生所或公立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第七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因故不能事前请假,必须电话告知所在二级院系辅导员,说明理由,回校后三天内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十六条 需延长假期者,在请假期满以前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七条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亲自到所在二级院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旷课。
第七十八条 逾期两周以上不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习资格或学籍,学院将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其合法居留资格。国际学生一个学期内累计请病假时间达3周及以上者,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一个学期内累计请事假时间达3周及以上者,原则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请假期间应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产,并对自己人身安全负责。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八十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体检不合格者;
2.在一学期内所得学分未达到所选学分的1/2者;
3.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的总学分和各课程模块学分者;
4.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该休学不休学者;
7.未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又未办理缓交手续者;
8.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特殊疾病、严重疾病或意
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9.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50课时以上(含50课时)者;
11.非法就业、非法经商者;
12.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需作退学处理者;
13.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申请退学的国际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证明或进修证明,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应自退学批准之日起20天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八十一条 退费。
所有需要交纳学费的国际学生缴纳学费后于开课前提出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批准,退还学费的90%;开课后中途辍学、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上半年4月30日前办理,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4月30日以后办理,则不退还该学期学费;下半年10月30日前办理,退还该学期的50%,10月30日以后办理,则不退还该学期学费;已办理延长签证或居留许可者,需变更签证或注销居留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被学院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已交学费不退。住宿费根据国际学生住宿时间,按月计退还费用。
第十二章 奖学金管理
第八十二条 奖学金类别
1.广西区政府东盟国家国际学生奖学金;
2.其他类型奖学金。
第八十三条 奖学金内容
奖学金内容根据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通常涵盖以下内容的一项或多项:
1.免交学费或减免部分学费;
2.免交规定标准的住宿费或减免部分规定标准的住宿费。
第八十四条 奖学金住宿费管理
1.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在校内居住的各类奖学金生,其住宿标准为双人间。
2.学生因个人需要,可按照规定申请到校外居住,但学院不予补贴。
第八十五条 奖学金年度考核
1.凡在学院学习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类奖学金生,每年须接受奖学金考核(毕业生除外)。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以学院发布的考核通知为准。
2.学院将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考勤、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合格的,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资格;考核不合格的,中止下一学年度奖学金资格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其奖学金资格:
(1)专科生所修学分不足,达到退学警示线的;
(2)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1)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需在学院规定期限内缴纳足额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之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八十六条 奖学金资格的恢复
奖学金资格被中止的,需在学院规定期限内缴纳足额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之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继续学习期间,如学习和表现有显著进步,可在下一学年奖学金评审时申请恢复奖学金资格。
第八十七条 奖学金资格保留
1.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可申请休学。经学院批准休学者,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 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
因其它原因休学者,其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2.休学期满,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和奖学金资格恢复。没有按时申请的,学院做退学处理,其奖学金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一节 入住管理
第八十八条 经学院录取或已经注册的国际学生,可申请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公寓”)。违反学院规定而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者除外。
第八十九条 新生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申请提前入住的,应当报对外交流中心批准。
第九十条 国际学生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须持有对外交流中心开具的住宿通知单,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并依照公寓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九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住公寓时,均需签订《入住公寓承诺书》,按时交纳住宿相关费用,严格遵守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节 公寓住宿管理
第九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住公寓后,应于24小时之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国际学生在护照和签证发生延期、换发或其他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4小时内到对外交流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登记的,公寓管理部门将暂停其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九十三条 住房一经确定,不允许私自调整、严禁私自换房、转让、出租床位或房间给他人使用。
因公寓设施问题影响居住的,国际学生可提交换房申请。经公寓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对外交流中心批准。
同一公寓区域内的学生如协商一致,经对外交流中心批准可以互换房间。但其中任何一人的剩余居住时间应不少于180天。
除因公寓设施问题申请换房外,国际学生在学期间仅可申请换房一次。
第九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须严格遵守宿合消防管理规定。
不得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监控设备;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酒精炉、煤气,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九十五条 国际学生不得损坏或私自拆装公寓公共区域及房屋内设施和财产。
国际学生不得私自更换房间锁具。经允许更换者,须将备用钥匙交至公寓管理部门。
第九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寓的作息和会客管理制度,确保公寓内财物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外出者应在23:30(周末或节假日24:00)前返回公寓。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与辅导员和公寓管理员联系。
公寓会客时间为09:00至22:00,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填写会客单,留下证件后由被访人领入,离开时取回证件。无证件者一律不得入内。公寓管理员对拒不履行会客手续、擅自闯入的来访者,可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者,报告学院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处理。
被访问的国际学生离开公寓时,来访人员必须同时离开;被访问的国际学生有义务承担来访人员在公寓内造成的各种影响和损失。超过会客时间,公寓管理人员有权通知来客离开。
22:00-09:00为公寓非会客时间。除公寓在住学生和学院执行公务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入内。出入人员均需出示有效证件,拒不出示的,不得入内。
第九十七条 公寓不允许国际学生容留他人在公寓内逗留或居住。
第九十八条 国际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域内举行宗教相关活动,严禁进行非法集会活动。
第九十九条 国际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域内喧哗、吵闹,举办聚会活动,跳舞、高声放音乐、制造噪音污染,吸毒,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一百条 保持公寓内外卫生,要定期打扫卫生,并讲究个人卫生,保持整洁舒适的公寓内外环境。禁止在公寓内乱张贴壁画,乱扔垃圾,乱堆放杂物,携带或饲养禽畜及各类宠物。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离开公寓超过7天的,应该提前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其外出目的地和具体联系方式。
第三节 退房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离校的或者申请到公寓外居住的,应持对外交流中心开具的《退房通知单》或《毕业生离校通知单》办理退房手续,并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前搬离公寓。拒不搬离的,公寓管理人员可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并可报告公安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退房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学生退房前,应当缴清所有住宿有关费用,并负责清洁干净房间。
第四节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国际学生有以下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
2.在公寓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等;
3.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
4.一学年内受到两次投诉;
5.证照信息发生变更,未在24小时内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违反公寓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7.在公寓区域内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
8.一个学期内无故晚归5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
第一百零六条 国际学生有以下行为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公寓内住宿资格。
1.私自换房,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房间给他人使用;
2.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服从管理,辱骂、威胁学院工作人员;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占用消防通道,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监控设备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行为;
4.恶意或屡次违反签证、住宿管理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居留;
5.住宿费到期30天内未办理续费手续,经两次催缴,仍拒不缴纳住宿相关费用;
6.在公寓区域内进行非法集会;
7.故意损坏公寓公共区域及房屋内设施或财产;
8.在公寓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9.一学期内无故晚归十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
10.一学年内受到学生或公寓管理部门三次以上(合三次)投诉。
11.其他经公寓管理部门和对外交流中心共同确认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国际学生有以下行为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取消其公寓内住宿资格。
1.在公寓内住宿期间,吸毒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3.未经批准,容留异性;
4.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协助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被取消校内公寓住宿资格的,当事人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或者公告后七日内搬离公寓。
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公寓管理部门可以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被取消公寓内住宿资格的,不允许其再次搬入公寓居住。
第五节 公寓外住宿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学生因个人原因确需在外居住的,需本人申请,报经对外交流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规定如下:
1.国际学生申请在外居住,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假期开始前1个月集中办理。新生可在新学期第1个月内集中办理,
2.国际学生本人应提交《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在外居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下简称《临时住宿登记表》)及相关规定的资料, 报对外交流中心批准。
《临时住宿登记表》应由学生本人于租房合同签署后24小时以内持护照及校外房屋租赁合同至所住地区公安派出所办理。
3.对外交流中心接学生报备《临时住宿登记表》且审批通过的,为其开具《退房通知单》。学生本人凭《退房通知单》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退宿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国际学生在公寓外住宿期,一旦住址变更,须于24小时内办理新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并报对外交流中心备案。
未按要求及时报备《临时住宿登记表》的,一经发现将被视作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的,对外交流中心将缩短其下一次居留期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外居住期间应每月向学院报告其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外居住的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和社会习俗,注意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纠纷发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际学生搬至公寓外居住后,可再申请一次搬回公寓内居住。但在外居住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已经被对外交流中心取消公寓内住宿资格的除外。
第十四章 毕业(结业)和离校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结业)要求,缴清各类费用后,方可毕业(结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无法按时毕业(结业)的,学生应当于学习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交《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得到批准并缴纳学费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和申请办理签证及居留证件期限延长等手续。没有申请或申请没有得到批准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享受广西区政府东盟国家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其奖学金资助期限延长申请得到广西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和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及居留许可延长手续;否则,应按照要求缴纳学费方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毕业生应当按照学院和各自二级院系的毕业(结业)规定,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填写并提交相应毕业资料,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照片采集、毕业生大会等毕业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获得毕业(结业)资格的学生,应当于学院制证前在规定期间内认真核对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学生类别、所学专业、所在二级院系、学制、授课语言等重要信息,并签字确认。毕业信息应当与入学及学习期间的注册信息保持一致。
不按时核对个人信息的,不予制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际学生离校(毕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前须持《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离校通知单》和个人离邕(华)车票或飞机票办理离校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证件等,学院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国际学生离校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容留其在公寓内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办理完规定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结)业证书或其他证书。领取证书时,应上交《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离校通知单》、《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校友联络表》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补足。
不按照规定提交资料的,不予发证。
第一百二十条 因休学、退学离校的国际学生,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办好离校手续离校。转学的学生应在办理好转学手续7日内离校。结业或毕业的国际学生,在结业或毕业后的10日内离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毕业、转学的国际学生不按规定时间离校者,学院不再提供住房。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需向对外交流中心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半个月,但应按规定交费。毕业生继续在本校深造的,持录取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继续学习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于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的国际学生,学院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以及毕业(结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毕业信息核对或离校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向对外交流中心提交如下资料:
1.委托书(应注明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应由毕业生本人签字);
2.毕业生本人护照复印件;
3.受委托人的护照复印件。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如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对外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