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3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学院事业费(此表述是否正确需计财处确认)、科研经费、自筹经费与各种基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并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优化配置,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是对仪器设备从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改造、调拨、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原则。仪器设备实行学院、部门两级管理。使用部门第一负责人为仪器设备分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每一台仪器设备须制定直接使用责任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五条 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校固定资产,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且未达到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学院低值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 单价不足2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属于低值品,列入系部低值品管理的范畴。

第八条 无论来自何种经费或渠道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等的仪器设备,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要根据系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提出部门年度预算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于每年6月第一周向教务处提交部门仪器设备下年度采购计划。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上报的仪器设备年度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形成学院仪器设备年度采购预算方案,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制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于每年3月30日前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按要求办理申购手续。

无采购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采购。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在填报设备购置计划时,要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用途等内容。

第十二条 自制或改造仪器设备也应纳入计划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学院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按《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完成后,申购部门应及时进行预验收,通过预验收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重大项目或学院无法进行验收的,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凭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办理仪器设备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仪器设备管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建立详细的仪器设备台账,按要求录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打印资产标签贴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作为学院固定资产标志。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公有财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使用效力,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避免出现校内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以延长使用寿命。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保管、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专人负责,做到管用结合。

第十九条 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必须进行资产移交,经部门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认可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调动,必须和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做好本部门账、卡、物移交并经接收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转让仪器设备,违者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一) 部门更换办公地点,原固定使用的设备,如空调、吊扇等,如不需要随部门搬迁,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 仪器设备校内借用的,由借用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借出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借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

(三) 校外借用,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借出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出借,并限期收回。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一) 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二)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失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由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认真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鉴定后,并填写相应的报废审批表格,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复核鉴定。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失,使用部门应填写相应的报失审批表,详细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复核鉴定。

第二十四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回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后的仪器设备,原使用部门如需利用零配件,可在回收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留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回收后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各使用部门均应爱护,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七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要严肃认真追查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