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教育集团”(简称广西水电职教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以推进广西水利电力及相关行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由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及自治区内开设有相关专业的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学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参加,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为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集团的主管部门为自治区水利厅,在自治区水利厅和教育厅的领导、监督及支持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现代职业教育集团。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遵循“以集团为平台,以行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加快人才培养,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主动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尤其是水利电力行业的发展需要,重点为中国—东盟、北部湾经济发展服务,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促进专业建设、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通过集团建立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打造水电职业教育品牌,实现集团成员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与共同发展,达到学校与企业双赢。
第四条 集团的准则:平等协商,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市场运作,诚信合作、共谋发展。
第五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技术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目标:通过组建广西水电职教集团,加强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学会之间多元化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院校与院校之间的良好互动,为广西经济发展提供优秀适用的职业技能人才,推动集团成员的共同发展。
第七条 集团的任务:
(一)整合优化集团内职教资源,推动各成员单位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与联合。
(二)积极探索专业与课程改革,在各成员单位中广泛开展水电行业所需要的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三)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供求关系,拓宽院校招生与就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实现产、学在人才教育培养方面的高度融合。
(四)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学会和科研院所等,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条 加入集团程序:
1、向秘书处提交成员单位登记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7个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集团牵头单位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1名、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和名誉副理事长由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担任。集团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集团牵头单位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法人代表担任,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由集团骨干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本届理事相同。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2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前或延期举行。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集团设7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专业建设委员会、职工培训委员会、技术服务委员会、实训基地建设委员会、就业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和绩效考评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设主任2~3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任期与本届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相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集团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讨制定集团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五)制订本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六)推动校企合作、校际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通过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人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四)签署本集团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为集团骨干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相关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资格,并告知理事会;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建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督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领导机构根据分工情况,积极组织集团成员开展合作,保障本委员会正常运转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水利电力及相关行业的需要,研究并提出专业建设意见;
(二)关注集团教学状况,推进教学质量建设;
(三)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关注行业需求,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业务;
(二)协调集团内的培训资源;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资格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关注市场需求,开拓技术服务市场;
(二)指导实施集团内的相关科研合作及技术服务;
(三)协调整合集团内的技术服务资源,开展对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训基地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二)整合集团内部实训实习资源,实现集团内的资源共享;
(三)根据需要不断开拓和建设高质量的实训基地;
第二十六条 就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调研和预测人才需求,向集团提出招生建议;
(二)加强用人单位意见调查,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建议;
(三)协调人才的就业和双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调研集团的人力资源情况,制定集团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定集团院校人才培养与引进、师资队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整合集团人力资源,开展集团成员间人才互培互聘工作,实现集团人力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建立公正、公平、客观的绩效考核平台。
(二)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向集团汇报考评结果。
(三)根据绩效考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成员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各项活动的权利、参与集团内各类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对集团各种决议的表决权;
(二)自由退出的权利;
(三)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集团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集团章程,参加集团组织的相关活动,执行集团的各项决议;
(二)成员单位互相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三)集团院校成员为企业成员提供业务咨询、科技研发、科技攻关、撰写论文指导、员工培训、技术工人的技能鉴定等服务;
(四)集团企业成员为院校成员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院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院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二)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集团经费由秘书处依托的学校代管。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集团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集团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撤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集团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教育厅备案后办理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集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即可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集团理事会。